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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海关总局隶属于财政部,设总局长一名,副总局长三名,内设监督管理、关税征收、执法调查、稽查、统计、条法、财务、人事、行政总务等11个部门,在财政部下属同时设立与海关相关的部门还有海关学院、海关研究院、北、中、南区货物分类中心、海关报社等机构。越南政府在老街、河江、海防、岘港、西贡等海、陆、空出入境口岸设立32地方海关,由海关总局直接管理。越南海关在自身队伍建设方面提出了十项要求:五项和工作对象相关,分别为:伙伴合作;礼貌沟通;平等专注;及时准确,理解分担;另外五项针对海关关员,分别为:精通法规、熟悉业务、着装整洁、拒绝不当利益、捍卫荣誉。
越南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免征进出口税的优惠政策,具体包括:对来料、来样加工项下的原材料、辅料进口,免征进口税,所产产品免征出口税;对进料加工项下的原辅料进口,免征进口税,但要求在90天内完成加工复出口,不能按期复出口的,海关将按照进口料件货值0.2%的出口延误税并交纳未出口部门的进口关税,在产品全部出口时再予退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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